淄博市建設工程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 企業應遵循“公平、獨立、誠信、科學”的職業準則,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標準和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職責,規范服務行為,自覺接受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服從淄博市建設監理協會的管理(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嚴格按照本企業的資質等級承接工程,不無證和越級承擔監理任務。不將承攬的監理業務轉包。不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監理業務。不以其他企業身份承接監理業務。
第三條 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公平競爭。不偽造投標資料,不以串標、買標、賣標、行賄、提供回扣、合同外讓利、詆毀同行、竊取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參與投標或承攬工程。在競標中不惡意壓價、抬價、改變付款方式等,不無約、違約、簽訂“陰陽”合同。
第四條 監理取費:(一)不得以違背市場規律的低價格惡意競爭;(二)不參加低于山東省建設監理協會收費標準60%或低于協會調研出臺的人工成本的招標項目的投標活動;(三)在經營活動中,對招標方強加給監理企業的不合理收費及不公平的霸王條款要堅決予以抵制。
第五條 執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按照省住建廳監理人員定崗標準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配備監理人員和設施,客觀、公正地開展監理工作。
第六條 企業應強化制度建設,開展廉潔執業和監理業務教育,完善監理人員行為準則,健全服務質量考評體系,履行企業管理職責。
第七條 企業之間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不以不正當手段挖取同行的骨干管理人員或執業人員。對失信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從業人員應及時通報協會成員單位。
第八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公約違約投訴處理工作,促進公約和實施措施的逐步完善。協會設立自律委員會,負責公約實施的檢查監督和違約事項的核查工作。自律委員會由協會秘書處推薦,經會長會議研究通過。設主任一人,委員3人,兩年換選一次,不得連任。
協會秘書處設立舉報電話:2301635。凡受理的舉報事項,均要登記,對舉報人信息保密,擅自泄漏舉報人信息的,追究泄密者責任。多次舉報不屬實的,追查舉報人(單位)責任。
對涉嫌違反公約的行為,自律委員會憑協會介紹信調查取證,相關企業應予以配合,取證中的不同意見應如實記錄,并提出懲戒建議。經會長會議通過后,由秘書處將處理決定通知相關單位。
被查單位(個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懲戒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向協會秘書處申請復核,逾期視為放棄。秘書處于7日內進行復核,將復核情況報會長會議,由會長會議最終決定。
第九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企業,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取消協會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報請市住建部門依法查處并記錄不良行為、綜合評價扣分等處理。
第十條 各企業要自覺遵守并維護本公約,任何違反本公約的行為,各企業都有投訴、舉報以及提供相關核查資料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在淄博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企業,須承諾遵守本公約。
第十二條 本公約由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